以信用立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自古以來,中國就極為重視誠信建設,誠信不僅是個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會良序發展的基石。當前,誠信問題已成為我國社會治理中的關鍵問題之一。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推進誠信建設和志愿服務制度化,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奉獻意識。推進誠信建設,要不斷采取各類措施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而加快推進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規體系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工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信用法律法規體系規范和引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信用立法有助于完善信用法治體系,構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域的基本規則,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內在要求。誠信不僅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誠信需要德治教化,也需要法治保障。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針對道德領域突出的誠信危機,明確提出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激勵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為此,要推進信用立法,把法律的規范性和引領性結合起來,通過設定相應的權利義務,使其轉化為具有權威性、引導性、激勵性、約束性的剛性規定。
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的迫切需求。社會信任是創造經濟繁榮的基本前提,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信用經濟。經濟領域商業欺詐、制假售假、偷逃騙稅等失信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經濟有序發展,也不利于國際商事交往。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新型治理方法的有效運行,迫切需要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這一體制能夠有效化解市場交易中信用信息不對稱、“劣幣驅逐良幣”等問題,規范市場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交易糾紛,激發市場活力。推進社會信用立法就是要通過立法形式確保以信用為核心的監管體制順利建成和有效實施,發揮信用體系推動經濟發展轉型升級的作用。
社會信用立法是一項具有開創意義的創新工程和系統工程,具有復雜性和綜合性。信用立法既涉及公權力與私權利之平衡,也涉及法律與道德之交叉;既需要國家的頂層設計,也需要社會主體的通力合作;既要立足本土資源,也要具有國際視野。從我國社會信用發展現狀和實際需求出發,推進信用立法應堅持以下基本遵循。
凝聚各方力量實現社會信用體系共建共治共享。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這體現了我們黨對社會治理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組成部分,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也必須以共建共治共享為方向指引。構建社會信用體系涉及部門多、領域廣,非單一主體所能實現。推進社會信用立法應當鼓勵各類相關利益主體參與立法過程并表達利益訴求,從而形成基于合意的立法均衡。因此,推進社會信用立法必須以共建共治共享為理念,凝聚各方力量,匯聚各方智慧,使各方主體廣泛參與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與實施。必須明確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職責,避免出現多頭執法或相互推諉;可考慮設立信用管理局專門從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分級設立統一的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以此促進和實現各部門、各組織和各地方之間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通過立法鼓勵發展信用服務市場,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市場空間,積極吸納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總結參考地方立法和國外立法的先進經驗。國家層面的社會信用統一立法離不開對地方立法和國外立法的借鑒參考。時下,上海、浙江、湖北、河北等地方都已出臺或正在制定地方信用法規,這為社會信用的國家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需要立法部門認真總結地方立法的經驗和不足。另外,域外發達國家的社會信用立法已經相對成熟,值得我國立法借鑒參考。以美國為例,作為全球信用體系建設最為發達的國家,其從20世紀初即已開始相關的信用立法,如今已經形成內容完備的社會信用法律體系,為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效運行提供了重要保障。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起步較晚,國外成熟和優良的立法經驗理應成為我國立法的參考來源。只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國外相比,具有不同的國情基礎和時代環境,因此立法應當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絕不能照搬照抄他國經驗。
平衡把握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利用和保護。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是推進信用立法中無法回避的重大問題。不同于一般的個人信息,信用信息具有獨特的法律屬性,需要在社會信用立法中予以特別處理。一方面,通過對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共享和使用,能夠服務于信用評級、信用管理咨詢、信用風險控制等信用活動,推動社會治理體制的創新。倘若對信用信息的保護過于嚴格,將阻礙信用信息的有效流通和功能發揮。另一方面,如果對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保護不周,將導致信用信息的泄露和濫用,嚴重侵犯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故在信用立法過程中,應當著重把握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利用與保護之間的平衡??梢詫π庞弥黧w的信用信息進行類型化區分,適用不同的公開、利用和保護規則;應當設置相應的安全等級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和使用全過程的安全;立法應充分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權益,明確賦予信用主體信息知情權、信息異議權、信息修復權及信息遺忘權。
依法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目前來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法理基礎和運行保障都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相關規定尚停留在指導意見層面。因此,完善和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應當立法先行,依法打造“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格局,進而使各類信用主體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鑒于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都將對信用主體的基本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應當通過社會信用立法加強其機制運行的法理基礎,并嚴格規范相關措施的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有效運行依賴于各部門、各領域、各區域的聯合協作和信息共享,故應通過立法明確規定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著力破解信息壁壘和信息孤島的現象,通過立法科學界定失信程度,建立失信行為分類管理機制、“紅黑名單”的認定及退出機制、失信行為處罰措施公開機制。(作者:廖永安 譚曼,分別系湘潭大學副校長,湘潭大學信用風險管理學院院長;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機理研究”階段性成果)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