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信用條款的35部法律、42部行政法規
法律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第三十八條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六十七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公示。
0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0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05.《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第七十條 國家支持依法設立的信用評價機構開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向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信用評價服務。
第八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06.《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07.《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三十七條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8.《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七條 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征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二條 國家推動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需求的保險產品。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等服務。
09.《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單位實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將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四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影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受理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及時核實、處理、答復;將從事電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第三十六條 評估行業協會履行職責: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將會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五十一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依法自愿成立種子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市場營銷和咨詢等服務。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第一百一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一百一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和醫療機構藥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違規失信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有違反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加強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加強農村金融監管。
2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第四十五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入信用記錄,并予以公示?!钡谒氖鍡l:“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入信用記錄,并予以公示。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和從業經歷。
第七十二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規定公示其嚴重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將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物購銷、拍賣信息與信用管理系統。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條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3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鸸芾砣诉\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饛臉I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35.《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行政法規
01.《征信業管理條例》
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條例》的出臺,解決了征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有利于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管理,規范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為,保護信息主體權益;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02.《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提高政府監管效能,維護公平競爭,保障交易安全,優化營商環境。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推動本行政區域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管理。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統一建設運行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
政府部門應當統一企業信息數據標準,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企業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和互聯共享,記于企業名下,形成企業信用檔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0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修訂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擴大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深度,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定。專家表示,條例有助于更好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04.《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條例》共7章72條,覆蓋市場主體、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等多個方面,為保護市場主體權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05.《食鹽專營辦法》
第六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公示制度,提高食鹽行業信用水平。
06.《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07.《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制度。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08.《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統一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信息平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平臺依法及時公布醫療器械許可、備案、抽查檢驗、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建立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09.《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與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實現對印刷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10.《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1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企業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12.《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并及時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1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并及時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14.《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1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1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19.《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并及時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20.《地圖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21.《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合伙企業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合伙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24.《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和公告制度,公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國外雇主不履行合同約定、侵害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
2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的投標人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七十八條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26.《快遞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國家加強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業信用記錄、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提高快遞業信用水平。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
第九條 海關應當按照海關監管的要求,根據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進出口信用狀況和風險狀況以及進出口貨物的具體情況,確定海關稽查重點。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29.《存款保險條例》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包括: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30.《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中,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向社會公示。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把用人單位、個人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32.《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3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的,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示。
34.《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35.《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第十六條 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36.《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回收拆解企業信用檔案,將企業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錄入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37.《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視違規主體和行為性質,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十)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38.《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金融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銀行、支付機構不得以金融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其金融信息為由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處理其金融信息屬于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39.《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要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建立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違反條例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將被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第五十九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41.《彩票管理條例》
第四條 彩票的發行、銷售和開獎,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二)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三)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四)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五)第一款第(七)項所稱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43.《旅行社管理條例》
第十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4.《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第三條 海關事務擔保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權責統一的原則。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六條 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47.《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五條 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4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第三條 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地方信用立法
省級
01.《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
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02.《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
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03.《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04.《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
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05.《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條例》
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06.《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07.《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2020年2月1日正式施行
08.《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送審稿)》
2020年4月1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09.《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
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10.《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送審稿)》
2020年6月3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11.《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
2020年6月11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12.《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
2020年8月3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13.《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2020年8月28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14.《海南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2020年 9月 1日正式施行
15.《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
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17.《黑龍江省社會信用條例(征求意見稿)》
2020年10月3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18.《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
2020年12月2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19.《海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
2020年12月14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20.《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
2020年12月15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21.《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22.《四川省科研失信記錄實施細則(試行)》
202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23.《浙江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202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市級
01.《無錫市公共信用信息條例》
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02.《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條例》
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03.《宿遷市社會信用條例》
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04.《哈爾濱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
2020年6月29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05.《廈門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
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06.《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
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07.《煙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
08.《鎮江市節能失信行為認定和管理辦法》
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09.《濟南市個人誠信積分管理辦法(試行)》
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