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用修復促進社會信用體系閉環提升的對策建議
摘 要: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信用獎懲機制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而信用修復則是信用獎懲的重要補充,也是社會信用體系提升閉環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對當前我國信用修復的現狀進行較為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信用修復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針對性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信用修復;社會信用;提升
隨著“信易貸”、“信易游”及“信用+審批”等各類“信用+”應用場景、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泛,信用在個人及企業生活中的影響日漸緊密。我國已在政務、商務、社會、司法等多個領域深入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也實現了多領域覆蓋,“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失信懲戒大格局已初步形成。然而,由于失信懲戒在客觀上使得失信主體后續的生存經營面臨較大困難,因此,對信用主體的信用修復訴求也越來越強烈。信用修復給有不良記錄的個人及企業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在此過程中也能逐漸形成行業自律。
社會信用體系是一項涉及道德思想、政策法規、數據信息、信用產業以及文化教育等復雜系統,其中信用獎懲機制就是重要的環節,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而信用修復則是信用獎懲機制的補充,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初級階段,更好的使信用獎懲發揮應有的作用。目前各地信用修復都在探索推進階段,信用修復作為信用體系最后一個環節也是社會信用體系提升閉環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我國應完善信用修復法律,加強征信宣傳教育,建立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一、信用修復現狀
1 信用修復基本概念及類型
1.信用修復涵義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隨著2019年信用修復制度在“信用中國”網站的公布,信用修復制度在各地也逐步建立,我國信用修復機制基本建立。
國內眾多學者對信用修復進行了定義
宋哲泉和侯力冉(2019)認為,信用修復指的是出于避免信用評分降低的動機,而通過報告異議來推動改變或刪除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不準確或負面信息的過程。
馬璽淵(2020)認為信用修復指的是失信主體為了消除失信行為帶來的不良影響而采取主動履約行為后,由失信行為判定部門依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出具信用修復決議文件,依法削弱或停止對其采取聯合懲戒措施的過程。
何勇(2019)提出,信用修復的實質是在公民、法人因信用信息在采集、傳送或者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因公民、法人的失信行為,致使其信用發生減損后,鼓勵失信者改過自新、激勵守信。
也就是說,信用修復是以公共信用信息為基礎的,失信主體為恢復自身的信用狀況,根據相關規定對自身的失信行為進行補救的過程。
2.信用修復類型
國外很早就對信用修復進行了分類,Golinger和Mierzwinski(1998)認為,信用的構成是由三維組成的,就是誠信度、合規度和踐約度。誠信度是判斷企業的誠信意愿,合規度表達了企業或個人遵守社會活動的一個記錄,踐約度則代表經濟履約能力。因此,信用修復的類型可分為誠信度修復合規度修復和踐約度修復。
隨著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逐漸總結出三個信用修復大類。
一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屆滿的信用修復。信用主體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只是發生在某個特定時點,隨著時間的推移,較早的不良信用記錄無法反映信用主體目前的信用狀況,因此需要設置一種能消除不具時效性的不良信用記錄對個人信用產生負面影響的機制。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是5年。意味著不良信用記錄的時效性是有“期限”的,當超過這個期限時,相關組織不得對外提供或公示該信息。同時,信用評價機構在對個人進行信用評價時,評價報告里也不能以“失效”信息作為評價依據。若出現上述情況,信用主體可要求將該部分信息從報告中刪除,從而實現信用修復目的。
二是錯誤信用信息改正的信用修復。只有信用信息真實、準確才能實現對個人信用狀況的準確評價,但由于各種原因,使得現實采集到的部分信用信息并不準確,同時也存在個人信息被第三方盜用的現象,因此很難實現信用數據庫的信息全部準確、真實。
若行為人確實產生了失信行為,就需要其承擔相應后果,如果沒有發生失信行為就不該讓其承擔后果。但現實往往存在著虛假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及與行為人不符不該由行為人承擔的不良信用信息,因此,應當允許行為人對征信機構所披露的不準確、不完整、不相關的信用信息提出異議,對信息進行更正或刪除。
三是失信主體改善自身行為的信用修復。每個人都有可能產生失信行為,失信行為的產生有兩種原因,一是主體故意不履約而發生的惡意違約行為,二是由于主體自身過失所產生的違約行為,如因遺忘而錯過了還款期限。
無論哪種原因,都應當允許失信主體采取各種積極補救措施來彌補之前造成的損失,以此得到諒解,而這些補救和諒解信息也需要完整、準確的納入到對個人信用評價的依據中。
2 信用修復標準及辦法
1.國內信用修復標準
在國家層面,2019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國家層面的信用修復工作進一步規范。
在行業層面,2019國家能源局印發《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對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信息修復工作進行了詳細界定,鼓勵和引導能源行業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對開展納稅信用修復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地方層面,2019年浙江省出臺《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信用修復的要求更具體更嚴格,其中信用修復時間要求是公示需滿一年,是全國最嚴修復時限要求。2020年《陜西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對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及行業“黑名單”信息信用修復條件進行了圈定行業層面。
各地信用修復的失信信息分類不一,修復標準也不相同。地方也有不同的行業信用修復辦法出臺,如2020年,海南省出臺《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廳印發《青海省文化和旅游領域信用承諾信用修復機制實施方案》等。
2.國外信用修復的做法
美國在信用體系的建設上已較為成熟。首先,美國陸續頒布了《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與準確信用交易法》、《信用機構修復法》等17部與信用修復相關的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美國的信用修復范圍及機制,強調了對信用信息主體權益的保護。
其次,組建能提供信用改善、信用記錄異議處理等服務的信用修復組織,且該組織具有市場化、法制化特征,旨在為主動改過自新的失信主體提供完善的信用修復服務。其中于2007年組建的信用修復行業協會,在十年中使信用修復業務矛盾案件數量下降了84%。
此外,美國還有著一套完備的投訴機制,由聯邦貿易委員會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共同接收和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并構建數據庫進行全方位、多視角的專業化分析。
英國主要通過設立信息專員辦公室、破產服務局、信用修復中心及信用法庭等信用修復監督和咨詢組織來對拒不履行信用義務者采取懲戒措施,并對相關投訴進行處理,保護信息主體權益。英國沒有信用修復的專業法律,而是通過推行額外的融資幫扶政策,規定全英9家銀行必須將其拒貸的中小企業信息提供給指定的3個金融平臺,全力支持企業尤其是曾經出現過不良信用信息的中小企業的貸款的可獲得性,以此達到信用修復的目的。
英國還運用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數字化技術,專門建立了信用數據庫,其中囊括了信用主體的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并進行異地備份以保證數據庫與信用信息的同步更新。
此外,英國還設有金融服務局,并專門搭建信用信息主體熱線和求助網站,向信用主體開展信用宣傳與教育,提高信用意識,降低不良信用事件的發生。
韓國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法》《信用信息使用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案,規定信用信息主體擁有向個人信息異議調解中心提出申請、進行協調的權利,取消之前對信用修復的限制。修訂個人信息評級制度,1000分的信用評分被劃分為十級,級別越高,信用越好,將非金融信息也納入到評價體系中來,增加額外加分項,為信用主體增加加分渠道,促進信用修復。
其次,韓國專門成立了信用恢復委員會,提供信用咨詢、識別及債務重組等服務,旨在解決失信群體的債務危機。此外,韓國也逐漸加強了誠信教育,提高信用主體對征信的認識,避免不必要的不良征信記錄。
總而言之,在信用主體方面,美國、英國、韓國從法律層面明確信用修復的主體,對需要進行信用修復的個人、服務部門的權利與義務等做出明確規定,在個人的信用修復上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與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相比,層級更高更嚴格穩定。
同時針對個人的信用修復更為嚴謹和完善。而在企業信用修復方面,長期的信用良性循環,歐美企業都有較強的信用意識,內部普遍建立信用管理機制或成立部門維護企業信用,外部市場也有成熟的信用評級機構包括銀行系統和非銀行系統對為企業提供第三方咨詢。
二、信用修復存在的問題
1 信用修復的各方面標準不統一
一是對不良信用信息的定義,國家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進行了兩種分類:即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和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但是對某個失信行為是要做出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還是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需要各行業領域分別進行分類或認定并出臺相應的信用修復制度。
而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中也存在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和普通的行政處罰,應區分并對應不同的修復條件,而目前對于行政處罰的分類從國家到地方比較模煳,不涉及特別嚴重的行政處罰造成的信用影響基本相通。
如企業因為安全生產未執行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受到的行政處罰和企業職工個人因為錯過時間未及時更換暫住證受到的行政處罰,對企業的信用修復和信息應用上基本是相同的。
二是信用修復的條件不統一,同樣的行政處罰在不同區域間修復的標準不一樣,造成同樣的行政處罰在A地區可以修復,在B地區卻不能修復,造成了不同區域企業在參與招投標等市場競爭時的政策性不公平。比如浙江省目前實施的信用修復暫行辦法規定了行政處罰需公示滿1年可以修復,而信用中國一般行政處罰的修復是公示滿6個月,各地信用修復的基本條件也尚未統一。
2 信用修復的通道普遍落后
以浙江省為例,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復暫行辦法》規定,失信主體進行信用修復,首先需要講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報送至信息提供單位進行行為修復,在獲得修復確認書后,再將相關材料報送至信用部門進行信息修復。
目前各地市信用修復均是線下修復為主,材料問題通過電話溝通。雖然疫情期間,各地陸續推出“電話辦”“網上辦”等便民措施,但是材料報送還是需要紙質文本,報送過程最少也是跑兩趟,不利于信用修復工作的普遍化開展,目前各地信用修復的比例較低,政府職能部門改進的動力不足,隨著意識的不斷增強,線下跑的修復方式下,申請人也無法及時獲知修復進度,不利于整體信用環境的提升。
目前杭州市已在省內率先開通線上信用修復辦理,基本與信用中國的線上辦理,網站上直接提交材料,相對要便捷、直觀。
3 市場主體及政府部門對信用修復的認識不足
目前從已經提交修復申請的企業或個人可以看到,絕大部分失信主體都是在市場行為中因為存在失信行為被動進行信用修復,并非主動關心自身的信用狀況。同時因為信用修復確認首先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進行確認,而目前存在較多的政府主管部門無確定受理信用修復管理人員、無明確流程規范或未經培訓、不了解相關政策等現象,一些需要進行信用修復的企業找不到可咨詢的部門。
三、加強完善信用修復的對策建議
1 加快推進信用立法和信用修復制度建設
一方面從頂層設計上加快信用相關立法,使地方政府及各部門制定制度時有法可依。二是從國家層面盡快形成行業的統一信用修復標準,如稅務總局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對開展納稅信用修復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目前在稅務領域的修復標準已經在全國進行了統一,地方稅務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修復的途徑,認定修復的過程中進行適當修正,但是標準的統一強化了信用的公正公平性。各行業主管部門對各自領域的不良信息、行政處罰進行分類分級,同時促進行業的監管。
2 加強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信用信息平臺的信用信息歸集,完善信用網站的功能應用,基本實現在查詢信用信息時可以直接關聯信用修復相關內容,引導信用主體自主進行信用修復。加強部門指導和培訓,在信用部門實現各部門的信用修復咨詢匯總,“誰處罰誰確認”的特點,要求信用主體在進行信用修復時必須到原處罰部門進行確認,信用主管部門既要做到對信用主體的引導,也要做好對信息提供部門的信用修復政策培訓。
3 加強信用應用及修復反饋和信用宣傳
目前信用應用場景不斷增加,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加強信用應用的有效性,將信用應用場景的信用應用情況及時通過系統共享,同時加強把信用修復與行政處罰的事項進行反饋對接,通過信用應用與修復促進行業持續地改善,有利于進一步鞏固信用體系建設循序漸進的閉環提升。同時加強信用宣傳,尤其是加強引導社會公眾從局部了解的個人征信、企業行業信用轉換到統一的社會信用上來,加強信用主體對“信用中國”的認知度。
4 實現信用數據積累智能化
用于審核的“信息庫”隨著時間變化及各種法律規范的調整會不斷進行更新升級,因此審核標準無法實現長期的一致。故從科學性出發,系統應開發信息庫的自動對比功能,從流程上實現先由系統作出自動對比并給出建議,再由人工審核來決定失信主體最終的失信等級。
來源:《商業經濟》,作者:陳麗